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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检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范围
发布:百检网         阅读:1189         日期:2022-07-22

  2019年7月2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23号公告),为保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规范实施,现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中采用自我声明方式所使用的“供方符合性标志”明确如下: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RoHS 2”)

  2016年1月6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令第32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 铅及其化合物;

  2. 汞及其化合物;

  3. 镉及其化合物;

  4. 六价铬化合物;

  5. 多溴联苯(PBBs);

  6. 多溴二苯醚(PBDE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

  2019年0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要求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的产品,均需满足《实施安排》要求,即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供方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国推自愿性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在相关产品获得认证证书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信息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如选择自我声明方式,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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